专家:
这个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当前大量的离婚诉讼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比较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承包土地上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以外。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的农村,农民朋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大部分是在婚前取得的。结婚后在新的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很少。也就是在农村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的是:死不去,生不添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这条规定,有的妇女在结婚后在新的居住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在婚后新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然在离婚时应当分割取得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没有在婚后新的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就不能主张分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还有婚后夫妻双方用家庭共有财产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这种通过一次性交付租金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在夫妻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